【政采问答 周二有约】政府采购相关知识(24)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来源:耒阳新闻网      阅读:73次

  1、问:中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能否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答: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2、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后,由谁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

  答:由采购人决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问:大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的产品投标,能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问: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本采购项目只针对小微企业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责任编辑: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