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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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组室、局二级机构:

《中共耒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耒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

2013年418

 

中共耒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局机关及二级机构全部工作人员(含借用、聘用人员)。

第三条 全局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炒股、玩电子游戏、看电影(视频)、浏览违法网站,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

(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和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七)酒后驾车;

(八)有特殊事情,确需请假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否则作旷工处理。有紧急情况不能上班,请假在半天之内的,副职领导须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须向组室负责人或二级机构负责人请假。请假一天或超过一天的,必须写出书面假条依次报组室或者二级机构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假条交政工人事组存档。

第四条 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行政成本,降低公务支出。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重要涉外的公务接待。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在作出决定前还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八条 局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本局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地进行巡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