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来源:耒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      阅读:613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杜绝铺张浪费,使公务接待工作既有利于促进机关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实行定点接待,严格接待标准。

二、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及其随行人员;

2、代表上级机关来局检查、考察工作的各类检查组、考察组工作人员;

3、市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兄弟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外地有关单位领导及其随行人员;

4、其它经市领导同意,需要接待的。

三、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局办公室在定点宾馆安排,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可安排住一套间,处级领导同志安排标准单人间,非领导职务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双人间。收费标准按照局办公室与定点宾馆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

2、工作餐标准

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县(处)级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95元(早15元、中晚餐各45元);县(市、区)正科实职领导同志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10元、中晚餐各30元);正科实职以下工作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早10元、中晚餐各25元)。

3、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确需宴请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

4、烟酒管理

工作中餐不上烟酒。晚餐确需用酒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局长批准。宴请烟酒按需供给。

接待用烟、酒,由局办公室会同局财务室统一采购后,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台帐,定期盘库。

四、接待审批程序

1、属接待范围前三项的,由局办公室主任填写《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按审批标准进行接待;或由相关组室、二级机构负责人填写《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局办公室审核接待标准,经局长签字同意后进行接待。

2、上级机关综合性检查组、考察组,由局办公室按标准负责接待。上级机关专业性检查组、考察组,需由局主要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局办公室负责接待一次,其余由相关组室、二级机构负责接待。

3、各县(市、区)联系工作,确需用餐的,由局办公室填写《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具体承办人员按审批标准进行接待。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补办审批手续,不得在外请吃记帐。  

4、市领导确定的其他接待,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承办人可经局长同意后,自行按标准进行接待,事后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5、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宾馆(饭店)进行接待的,应事先报有关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

六、接待管理要求

1、局办公室建立公务接待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接待经费的支出。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2.公务接待中应尽量减少陪餐人员,严禁超标准接待,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3.要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